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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建筑市场实施信用管理 这些行为将被列入“黑名单”

日期:2021-04-13 15:02:10   来源:    点击:
近日,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《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(暂行)》《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(暂行)》(以下简称《实

近日,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《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(暂行)》《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(暂行)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《评价办法》)。《实施办法》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“黑名单”的5款不良行为,并将“黑名单”信用主体列为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,在市场准入、资质资格管理、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,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5款不良行为被列入“黑名单”

《实施办法》提出,信用信息由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、优良信用信息、不良信用信息构成。其中,不良信用信息分为轻微不良信用信息、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三种类型。

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“谁处罚、谁列入”的原则,将存在下列5款不良行为的信用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“黑名单”:利用虚假材料、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个人资格的;发生转包、出借资质或资格,受到行政处罚的;经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,认定为拖欠工程款,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;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“黑名单"的;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,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,或发生性质恶劣、危害性严重、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,受到行政处罚的。

建筑市场主体“黑名单”信息通过省公共平台向社会公布,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。建筑市场主体“黑名单”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。

《实施办法》要求,信用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;无规定的,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公开期限:基本信息长期公开;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;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3年,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。

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

如何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呢?《评价办法》明确,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。信用分值由基础分值、优良信用分值、不良信用分值和工程业绩分值组成。计分公式为:单位信用主体信用分值=基础分值+优良信用分值+工程业绩分值-不良信用分值;个人信用主体信用分值=基础分值+优良信用分值-不良信用分值。基础分值为80 分。首次参与评价的信用主体均取得该分值。

评价等级设置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较差、差五个等级。信用评价结果按资质类别及评价级别分类排序,并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布,评价和发布周期为一个季度。

《实施办法》强调,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信用信息、评价结果或报告为依据,在行政管理、公共服务以及监督工作中,实行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,对信用主体进行差异化分类指导和监管。

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,应直接使用信用评价结果。评价结果权重应占10%以上。对优秀、良好级信用主体实行守信激励机制;对合格级信用主体实行常规化管理;将较差级信用主体列为“双随机一 公开”重点监管对象,依法依规采取约束措施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加大检查频次,列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;将差级信用主体评价结果通报有关部门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列为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;将“黑名单”信用主体评价结果通报有关部门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列为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,在市场准入、资质资格管理、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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